2020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IFRS17”),并于2023年起落地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推出与执行是我国保险公司全球会计趋同路径的重要里程碑。新保险合同准则颠覆了原有准则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对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报告将阐述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及损益确认、计量与披露的重大调整,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对负债端及损益端的表现影响及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险公司负债端产品结构优化建议,以及新的保险公司业绩评价指标,有助于财务报表阅读理解及信用评级模型的搭建。
一、IFRS17的实施背景
(一)IFRS17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IFRS17的中文名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的会计准则方法,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即IFRS4。IFRS17准则自20世纪90年代正式立项启动,历经20年研讨推出修订版终稿,并确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完善了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其主要内容与国际IFRS17准则基本无差异,称为中国版IFRS17(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IFRS17”)。根据文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IFRS17的实施意义
IFRS17目标在于提升保险公司的业绩可比性及盈利透明性。从发展历程看,IASB于2002年决定将保险合同项目分为IFRS4与IFRS17两个阶段进行,并于2004年发布IFRS4。IFRS4作为临时性准则,在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相对宽松,并且允许保险公司按照各自国家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保险业收入先于成本发生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保险会计准则和实务中的差异性,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存在跨区域、跨行业可比性差、盈利透明度较低等问题。IFRS17弥补了IFRS4的缺陷,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以实现不同国家保险公司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同时通过重新厘定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调整报表格式等手段,使财务报表披露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模式,提升保险公司盈利透明性。
二、IFRS17解析及与原保险合同准则1差异
(一)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分拆
1.保险合同成分分拆标准变动,分拆部分适用于不同准则
IFRS17明确拆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及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承诺等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应拆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投资成分”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一般体现为退保金、满期金等。如两全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成分,无论被保险人生死均要给付保险金,保费中较少部分作为风险保险购买保障,其余多数部分将连本带利返还客户。“投资成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确认为“可明确区分”:一是投资成分与保险成分非紧密关联;二是在同一市场(或监管环境)存在可以单独的、与投资成分相同的合同销售。但在实务中,“紧密关联”的情况导致投资成本分拆情况并不常见,如保障型较强的终身寿险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投资成分(现金价值)与保障成分互相影响,投资成分的价值随保险成分的价值变动而变动;如养老年金,在年金积累期将投资成分拆出,未来长寿风险保障随之消失;此外,对于几乎所有保障储蓄性保险来说,被保险人死亡会造成保险成分的失效或到期,进而造成投资成分的失效或到期,因此相关保险无需分拆投资成分,整体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计量。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应拆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于收入准则。实务中,例如保险公司将如体检、洗牙、购药等健康管理服务与保险服务打包销售,这种服务并非与保险部分密切相关,则需要从保险合同中拆分出去。
此外,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应拆出“嵌入衍生工具”,适用于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但需从保险服务收入及费用2中剔除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在计算保险服务收支时,需剔除所有投资成分,即未来保费收入不含利差,仅涵盖死差和费差。保险服务收入剔除投资成分,增强了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企业收入的可比性,但会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下降;具体表现为:财产险公司以短期保障性产品为主,保险服务收入受剔除投资成分影响较小,而储蓄型产品保费占比较高的人身险公司受到影响更为显著。
实务中,无需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纯保障性保险、普通险、分红险、万能险、绝大部分投连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财产险公司几乎所有产品等,需要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返还型保险合同,如两全保险、无死亡保障的非养老年金等。也就是说,保单投资成分多数“不可明确区分”,仍适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
2.保费收入确认原则由收付实现制至转变为权责发生制
原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为收到保费且合同责任期开始时,确认周期主要与缴费期挂钩,保险公司按照实际缴费情况确认收入。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在确认时点和确认周期方面的要求均发生变化。
保费收入确认时点提前,险企部分运作模式或有调整
确认时点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在下列时点中最早时点确认并初始计量:①责任期开始时;②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③发生亏损时。故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或导致部分保险公司调整业务运作模式,例如在保险公司开门红业务期间,存在人身险公司会将部分开门红业务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前签单或收费,如将2025年开门红业务在2024年四季度进行确认和初始计量,则会相应计入2024年公司业绩,无法体现在2025年的保费收入计算中,因此部分人身险公司或对相关开门红业务模型进行调整。此外,亏损合同将在保单签发日进行初始计量,亏损确认提前且确认方式更为显性,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提高业务质量。
保费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调整为保障期,收入稳定性提升
确认周期方面,保费收入不仅在缴费时确认,且需按照责任(服务提供)时间跨度逐期确认,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从缴费期变为保障期,使保险服务收入及费用匹配。保费确认周期的拉长,使得新保单分配到每一年的保费减少,新业务对当年保险服务收入贡献将下降;同时,已过缴费期的存量保单将追溯调整重新贡献收入,因此对于经营时间较长、存量保单规模较大、期缴保障型产品占比高的保险公司或更加受益于存量保单收入贡献,保险公司整体收入稳定性加强。
(二)保险合同组—IFRS17财务模型的唯一计量单元
不同于原保险合同准则对于可以将单项保险合同、亦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的规定,新保险合同准则对计量单元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明确保险公司应当以合同组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并将保险合同组合内的保单按照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合同组,即从保险合同组合到保险合同组。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以合同分组的方式计量,保费收入及利润的确认节奏受保险合同分组影响。
保险合同分组主要通过三个层次展开:保单风险、利润率及保单年限。第一层,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第二层,根据利润率划分,至少划分为亏损合同组、初始确认盈利且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厚利合同组)、剩余盈利合同组(薄利合同组);第三层,根据保单年限进行分组,签发时间间隔超过1年的合同不得分在同一组内。
此外,在原保险合同准则下,盈利保单和亏损保单可以放在同一组,资产负债表下无法判断多少数量准备金业务在初始确认亏损,利润表中亏损合同和盈利合同存在相互抵消的状况。但新保险合同准则下限制用盈利合同抵消亏损合同,并可推断出亏损合同规模,进而分析预期亏损及转回对保险服务业绩的影响,更真实体现保单经济实质。
保险合同分组的细化,一方面会增加当期亏损以及利润延期确认,另一方面,或将使得保险公司从更小的合同组来聚焦保单的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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